全國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是中國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具體操作中,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對于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卷煙、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等特定商品,可以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管理方法包括退稅、先征后退、免抵等,適用于外貿企業、工貿企業等。其中,退稅是指對本環節增值部分免稅,進項稅額退稅;先征后退是指對銷項稅額先征后按一定比例退還;免抵是指對本環節增值部分免稅,進項稅額準予低扣的部分在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中抵扣,不足的部分實行退稅。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類型的企業和不同種類的出口貨物適用不同的退(免)稅管理辦法,具體操作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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