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 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是為了推進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通知》(中辦發[2012]14號),而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適用于全國稅務系統各級黨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范、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在具體的公文處理過程中,應遵循以下規則:
1.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2.下級稅務機關向上級稅務機關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同時遵循本級黨委、政府的有關規定;屬于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稅務機關。
3.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后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4.請示必須在事前,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正文末應當有請示語,在公文附注處注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5.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此外,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設立文秘部門或者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各級稅務機關的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并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以上就是《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一些重要內容,對于全國稅務系統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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